首页业务工作人道救助

江门市红十字会受理群众求助审批工作受理程序

时间:2026.09.04    来源:江门市红十字会


1.对来访要求临时援助的,由负责来访接待的同志视情况提出方案,报分管业务部工作的领导审定,给予300元(含300元)以下的款或价值300元(含300元)以下物品(下同),并由负责接访同志做好有关签领手续;除特殊情况外,原则上每年对同一救助者提供临时援助不超过3次。

2.收到申请人向我会提出救助的请求后,由业务部做好信访诉求的登记,在5个工作日内对求助者给予指引,要求求助者如实填写《江门市红十字会救助申请表》,经户口所在地的村(居)委会或社区加具意见和盖章;所在镇(街)红十字会(或社会事务办)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调查复核,并加具意见和盖章;县级红十字会核实情况和盖章,江门市红十字会按有关权限程序审批;求助人户籍为五邑地区的,原则上先转介到其户口所属地红十字会办理救助申请。

3.收到申请救助者完整的证明材料后,由首办人提出拟办意见,救助额度在301-5000元(含5000元)的,由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;5000元以上的,由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拟出意见,报会长审定。

4.收到申请救助者完整的证明材料后,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明确答复,确定救助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救助。


附件:江门市红十字会救助申请表.docx


./t1095086_mo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