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门市红十字会博爱家园项目管理实施办法
来源: 江门市红十字会    发布日期:2023.06.28


(本办法于2016年3月25日经江门市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。) 

(博爱家园项目申请书、协议书下载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为发挥红十字会在政府人道救助领域助手作用,积极投身到全市精准扶贫工作中去,推动全市博爱家园项目的实施,根据红十字会博爱家园项目管理实施办法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博爱家园项目是以“防灾减灾、健康促进、生计发展、人道传播”为主要内容的人道公益项目,促进改善民生、实事惠民,推动社区(村)治理、提升社区(村)能力、促进社区(村)发展,使更多群众受益。

第三条到2020年蓬江、江海区创建项目1个以上,其他各市区创建项目3—5个。

第二章 项目要求

第四条项目主要内容包括硬件建设、软件建设、组织发展和生计发展。

硬件建设:根据社区(村)居民需求,选择性地修建小型防灾减灾、卫生健康等基础设施(如逃生路、逃生桥、防洪坝、避难场所、垃圾池、安全饮水工程、基础卫生设施、文化广场、居民活动室等),提高社区(村)基础设施水平。

软件建设:传播红十字知识,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宣传和普及防灾减灾、自救互救、逃生避险、卫生健康等知识;组织应急演练,开展相关培训。

组织发展:建立社区(村)红十字志愿服务队,有组织、有计划地开展志愿服务,帮助困难群体,实现社区(村)互助。

生计发展:建立社区(村)博爱资金,开展相应技术培训,扶持居民多种形式发展生计,改善居民生活条件。

   第五条项目标志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的“博爱家园”项目标志,即以红十字标志为基本元素,结合“手”与“心”,表示各方共同参与,共建博爱家园。 

第六条每个项目执行资金10万元人民币,由市红十字会从历年捐赠结存资金中支出。项目所在市区红十字会配套资金3万元人民币以上。每个项目执行期为1-2年。

各市、(区)红十字会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相应配套资金,发动社会热心人士支持项目开展。

第三章 职责分工

   第七条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评估和综合评价工作,开展督导检查,指导各地项目建设,负责相关信息收集,组织宣传报道,负责项目总结,推广项目经验。

第八条  市(区)红十字会负责项目在本地区的总体规划和具体计划,严格审核项目点的具体选择、计划和项目活动,支持基层红十字会的发展和能力建设,定期向江门市红十字会呈交项目执行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
第九条  市(区)红十字会直接实施项目。指导成立镇(街道)和社区(村)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,培训红十字基层人员和志愿者,开展各项硬件建设和组织培训,负责本地项目财务预算及支出,开展易受损性评估,做好项目总结推广。

第十条 市(区)、镇(街道)成立项目领导小组,社区(村)成立项目管理小组。项目市(区)红十字会组建专家小组,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。

第四章 申报

第十一条 项目申报以市(区)红十字会为单位,社区(村)具体实施,市(区)红十字会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负责填写《江门市红十字会博爱家园项目申请书》,项目申请书通过市红十字会审批后方可执行。

第十二条 市(区)级红十字会项目评估通过查阅资料、问卷调查、入户走访等形式,收集当地的基本情况、社区(村)的主要问题、项目执行能力以及配合支持情况。

第十三条 项目选点要求:革命老区、相对贫困村或保障房小区;社区(村)群众需求迫切,有积极参与意愿;当地党委政府重视,能给予配套支持;社区(村)居民居住相对集中。

第五章 实施

第十四条 项目实施按照项目计划书进行。

第十五条 软件建设以红十字运动传播、应急救护知识培训、防灾避险演练等为主,培训前后进行问卷调查。

第十六条 硬件建设包括工程设计、招标、签订合同、监理、验收、工程款拨付等环节,严格按照国家及市红十字会援建项目有关规定进行。工程竣工后,设立项目标志及纪念牌匾。

第十七条 生计资金由市(区)红十字会或镇(街道)统一管理,严格遵循“公平公正、公开公示”的原则,通过“人道援助、直接到户、技术培训、发展生计”的方式,对受助户提供帮助,改善当地居民生活水平。

第十八条 项目实施过程中,注意扩大红十字会影响,发展基层红十字志愿者。

第六章 督导与评估

   第十九条  市(区)红十字会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督导,督导活动纳入项目计划。

第二十条 督导组由项目管理人员、实施方主管部门领导、相关专家等组成。职责是检查项目活动开展的进度、质量,并提出建议。

  第二十一条 督导内容包括:项目计划与实际进度、计划与实际的人力投入、开展的质量、计划与实际经费的使用情况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。

第二十二条 督导主要采取现场检查、查阅文件、听取汇报、深入访谈等方式进行。督导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方式反馈给项目实施方,实施方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。

第七章 财务管理

第二十三条 市(区)级红十字会尽量开设项目专用银行账户,不能单独开设的,须单独核算,分账管理,确保资金专款专用。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,特别注意程序的规范性、票据的有效性和资料的完整性。

第二十四条 市红十字会分两次拨付项目款至市(区)红十字会。协议签署后拨付全部资金的80%,项目进度过半时拨付剩余的20%。

第二十五条 项目购置设备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的规定组织实施。红十字会用博爱家园项目资金购买的办公设备、培训设备或器材,须进行固定资产造册登记。

第二十六条 市(区)级红十字会在项目结束后20日内向市红十字会提交财务报告,包括财务报表等。要根据登记完整、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及其它有关资料编制,做到数字真实、计算准确、内容完整、说明清楚。

第二十七条 严格财务管理,做好审计工作。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接受同级政府和社会监督;项目审计为终期审计制,审计工作由政府审计机关或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。

第八章 项目总结

第二十八条召开社区(村)总结会。由市(区)级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召开社区(村)项目总结会,邀请志愿者、社区(村)居民及相关部门共同参加,交流项目心得,回顾项目成果,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,共同探讨项目在社区(村)的可持续性发展。

第二十九条由市(区)红十字会组织把硬件工程及购置设备全权移交社区(村)管理,协助制定工程设备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制度,发挥项目硬件工程的长期作用。

第三十条市(区)红十字会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上报市红十字会。项目完成后所有文档资料保存在市(区)红十字会。

第九章 附则

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江门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市红十字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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